剛進公司幾個月,有個同事也上了社會版版面,因為他在練習風帆的場地,不小心漂出外海,結果是讓家人擔心,也讓朋友因為找尋他也落難。歷劫歸來,他說好像有罰款,然後很生氣地說,救難單位每天領的錢不就是為了要救人嗎?為什麼被救的人還要罰款?
我還蠻贊同他說的話,畢竟那些救難單位的存在就是為了要救人呀,救難單位人員領的錢就是為了要救人呀,每天領救人的錢,等到真的去救人的時候又要叫人家付費,真是不公平,沒有員工每天領錢,然後老闆要他做事,他還要跟老闆另外收錢的啦!那乾脆救難單位不要領月薪好了,或是救難單位不要編列救難的預算好了,然後以案計費,跟國人宣布,以後出意外就跟生病一樣,請自己付錢,國家不管了。
說實在的,不管怎樣,沒有人想要遇難,說什麼人家不注意,說什麼故意怎樣,對那些遇難的人都是一個二度的重傷害,即使他不注意,遇難的結果也已經算是懲罰了吧,更何況有些人遇難又不是真的故意的,沒有那個專家可以說定,那次遇難真的絕對是真的不注意還是故意的。
像這次的潛水遇難,應該是針對那個常出事的船家祭出罰則,或是提起公訴,或是由遇難者對船家提出告訴,畢竟身為船家,對於海象與洋流狀況應該都要了解,出了事情是應該要負點責任的。
想要對救難隊員講,天有不測風雲,人有旦夕禍福,你們存在的意義就是在無法預測的世界裡,擔任起救人的工作,如果你覺得颱風天還要出去救人很辛苦,如果你覺得長時間在海上找人很辛苦,如果你覺得上山下海、爬上鑽下很辛苦,我建議你換工作,不要領錢之後希望工作不要來。是的,這個世界有一堆瘋子,如果沒有你們,這個世界不只有一堆瘋子,還會有一堆死人,既然政府要管這些瘋子,你們就要發揮你們偉大的功能,救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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搜救人員:應向業者索賠
【聯合晚報╱記者宋耀光/屏東報導】
2008.04.28 03:08 pm
墾丁七星岩8名潛水客失蹤案,在搜救人員陸海空總動員下,慶幸都被找到,不過搜尋的單位都抱怨,為了搜救浪費不少國家資源,在使用者付費原則下,政府應該對業者求償。
8名潛水客在26日失蹤,當天中午起,空警隊直升機、海巡署艦艇及消防局橡皮艇日以繼夜的搜尋,投下大量人力與物力。
由於現行法令對搜救浪費的國家資源都沒有罰則,冒著強大風浪搜救的人員抱怨說,如果不訂出罰則或是索賠,業者沒有風險意識,這種搜救行動日後仍會一再發生。
【2008/04/28 聯合晚報】@ http://udn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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